成都石室中学纪念文翁兴学2165年******
中新网成都12月12日电 (记者 贺劭清)文翁兴学2165年暨成都石室中学改办新学120周年纪念活动12日在成都石室中学北湖校区举行。
据了解,成都石室中学前身为西汉景帝末年(约公元前143年)时任蜀郡太守文翁创建的“石室精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地方政府官办学校。两千多年来,这座学校虽然多次易名,但校址从未更变,办学一直延续,走出了司马相如、杨雄、刘光第、郭沫若等杰出校友。
石室中学校长田间介绍,今年不仅是文翁兴学2165周年,还是成都石室中学改办新学120周年。1902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成都石室中学在全国率先实施,完成由科举制向新学制的变革,成为四川历史上第一所现代公立中学,引领了全川教育的近代化转型。
活动期间,成都石室中学分别与中国移动四川公司、乐山市夹江县、遂宁市安居区、广元市苍溪县以及泸定中学签署合作协议。成都石室中学教育集团2022年年会也同期举行,目前石室中学教育集团共有21所学校,29个办学点,还与数十所学校及单位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为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及教育欠发达地区的提升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四川省作家协会主席阿来为成都石室中学的学生们带来《书籍过剩时代如何读书》专题讲座。讲座中,阿来分享了他的文学人生和阅读生活,并给同学们提出了一些关于阅读的建议。阿来表示,读书是对自己精神和道德修为进行提升的途径,是对价值观的追求,不应被赋予功利性的目的,大家应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去阅读。(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